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试行)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的精神,更好地落实《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需要,特制定《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一、资格认证的对象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凡已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中专校、市属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或有志于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均可申请资格认证。
2、学校心理咨询员:凡已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咨询室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或有志于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教师,均可申请资格认证。
二、资格认证的机构
南京市教育委员会成立由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同志组成的“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小组”。
凡申请资格认证的教师,经各区、县教委或学校(委属学校、市属高校)初审后,报市“资格认证小组”审核合格后,颁发“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和心理咨询员资格认证小组名单
组 长:苗瑞涛 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南京市教委副主任
副组长:陶来力 恒 南京晓庄学院中小学生心理咨询
与测量中心主任、副教授
顾 问:郭亨杰 江苏省心理学会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教授
成 员:刘 丹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心理学博士
陈一心 南京脑科医院儿童心理卫生
研究中心副所长
宋 宁 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刘 鹰 南京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范湘琴 南京市教委师资处处长
施卓人 南京市教委职教处处长
刘卫平 南京市教研室副主任
王 峥 南京市教委小教处主任科员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参加过由市教委审核认定的培训单位按照《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方案》(附后)举办的培训班,并成绩合格。
2、学校心理咨询员:热爱学校心理咨询工作,获得《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参加过由市教委审核认定的培训单位按照《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员培训方案》(附后)举办的培训班,成绩合格,有一年以上学校心理咨询实践经验。
3、申请者此前获得的相关培训的证书,不能取代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资格认证。申请者在提供有关的学习证明后,可免修部分课程。
四、资格认证的时间
1、资格认证每半年进行一次。
2、目前已在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员的教师,必须在2003年9月以前申请并获得资格证书。
3、凡获得资格证书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每五年、心理咨询员必须每三年参加一次由市教委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
资格认证的考核办法由“资格认证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证书不作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凭证。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