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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暂行办法          【字体:
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暂行办法
作者: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章来源:宁教德(2001)6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20  

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南京市学校咨询室建设,特别定本办法。

二、学校心理咨询室的职责

1、维护和监控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

2、定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和教师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4、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

5、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心理咨询机构。

6、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及时提出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设

1、学校心理咨询室必须有专用场地,并设在方便学生进出的地方,不宜设在学校办公中心区。

2、咨询室内部环境应舒适、温馨、宁静、保密、安全。

3、咨询室必须配备一定的学生心理健康阅读材料,心理测验和心理档案管理软件。

4、每个咨询室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咨询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接受过市级以上学校心理咨询专职机构培训并取得市级资格证书的咨询员。

四、学校心理咨询室的管理

1、必须有校级领导分工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2、要制定心理咨询室工作计划,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整体工作计划之中。

3、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给予心理咨询室专项经营保证。

4、心理咨询室开放接待时间每周不少于8小时。

五、心理咨询员工作要求

1、咨询员必须严格遵守《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准则》,注重自身的成长,在心理咨询操作中做到尊重、真诚、保密、耐心等。

2、按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做好情况记录及资料保存。

3、要加强学习、认真参加专门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一年三月

文章录入:潘月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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