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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及评估标准》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及评估标准》的通知
作者:宁教宣德[2006]23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2002年,由南京市教育局颁布并实施的《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室评估方案(试行)》,在促进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并积极推动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方案及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及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对照此标准认真做好建设、自查、自评工作,市教育局将以此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在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建设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送市教育局宣传与德育工作处。

附件:《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及评估标准》

 

 

南京市教育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评估标准

 

项目

              

配分

设施配置

心理咨询室有专用场地,设在方便学生进出且相对安静的非教学区域,使用面积在20㎡以上,至少分为两个区域。

6

咨询室内部通风采光效果较好,布局、摆设合理,环境舒适、温馨、宁静、保密、安全。张贴心理文化的教育与评测图片。

5

有教师办公平台,有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及相应管理软件(村小不作要求),有心理档案资料橱柜。

3

配备一定数量的、分别供师生阅览的心理健康读物、心理测验量表或测量软件、心理档案管理薄册或软件。有音响、录音、饮水设备。有电视、电话、空调设备(村小不作要求)。

4

室内有适合咨询的沙发、茶几和一定数量的桌椅,室外有专用宣传橱窗和信箱。

4

工作职责

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有关资料作保密保存,有使用规则和使用纪录。

5

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和教师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4

组织开展心理辅导活动,正常开展面询接待,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并做规范的面询笔记。

6

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专职心理咨询机构。

3

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及时提出改进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4

和班主任保持有效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3

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学生家长进行心理健康知识辅导。

3

人员要求

咨询室配有1名专职(主要负责)咨询员,有2名以上兼职咨询员,其中至少有1名接受过市级以上专门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市级资格证书。

10

咨询员积极参加专门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接受专项督导。

3

咨询员认真研究与总结本职工作,有相关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

3

咨询员按咨询专业需要做好情况记录及资料保存,有工作台帐。

5

咨询员的工作受到学生认可。

4

咨询管理

学校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有校级领导分工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3

心理咨询室有学年工作计划,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计划之中;每学年有工作总结。

4

有心理咨询室工作规程,并在适当位置张贴。

3

心理咨询室工作有列入学校预算的专项经费保证。

5

心理咨询室每周开放接待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有张贴于校园醒目处的开放时间表。

6

学校对咨询员的工作有明确的待遇规定。

4

否定指标

心理咨询室没有专用场地。

心理咨询室没有专职(主要负责)咨询员、或者专职(主要负责)咨询员没有获得相关资格认证。

心理咨询室每周开放时间少于4小时。

心理咨询员的咨询工作严重违反《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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