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警惕:“留守儿童”遭摧残 |
| 【字体:小 大】 |
|
|
|
| 警惕:“留守儿童”遭摧残 |
|
|
作者:周俏春 邬焕庆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7月22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25  |
|
|
|
前不久,西南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一个13岁的女孩生下了一个孩子,尚未成年的女娃娃竟然当上了母亲!
笔者赶到事件的发生地就此事进行采访时发现,由于父母双双务工在外,作为“留守儿童”的这个13岁女孩的监护权无人顾及,才最终导致了这个悲剧。
“留守女童”的悲剧
事发这天,初一女生小英突然出现剧烈腹痛、呕吐等症状,年过6旬的祖父母立即将孩子送到镇卫生院。医生检查后惊异地发现,这个尚未满13周岁的女孩竟然已经怀孕临产,医院迅速为她实施了剖腹手术,取出了一个3公斤重的男孩。
又惊又气的祖父母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在成都打工的儿子、儿媳,小英的父母连夜赶了回来。躺在病床上的小英,尽管脸色显得苍白,但仍然看得出她是个很漂亮的女孩子,她显得比同龄的女孩更为成熟,一双水灵灵的眼睛惹人怜爱。
据小英的父亲说,他和妻子4年前就到省会打工,两人一般都是过春节时才回家一趟,小英和弟弟一直放在祖父母家照顾。每次过年回家时,父女间往往是还没说上多少话,就又要踏上返程的路。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派出所反映的案情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沉默多时的小英终于吐出几个字:“坏人是堂伯。”小英说的堂伯刘某,今年47岁。当天,刑侦大队拘留了刘某。
据刘某交代,他趁小英无父母看护,利用给糖果和钱的方式多次诱奸小英。目前,此案已经移交市检察院,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发生后,人们除了对刘某表示极大的愤慨外,更多地开始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小英为什么没有得到应有的呵护?小英的悲剧到底是谁之错?
监护权的缺失
事实上,类似小英这样的“留守孩子”在农村中小学生中很多。仅小英所在的镇中学2700名学生中,就有1600名学生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长期由老人或亲戚代为照顾。正是由于孩子缺乏父母的直接监护,这些留守孩子即使受到了伤害,也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
但是,一个正在上学的女孩怀孕临产,中间八九个月漫长的时间,学校和家庭为何没有觉察出任何异常呢?调查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孩子监护权的缺失:亲戚认为有老师管,老师以为有亲戚看管,结果两头都没管!
据小英就读的中学校长介绍,小英自升入初中后表现没有异常,只是不太喜欢与同学交往,放学后也不在学校停留。平时上体育课时,小英也和同学们一样参加长跑等项目。校长说:“当初没有发现她和别的女孩有什么不同,我们现在感到特别内疚。如果细心一点,事情一定不会到这一步。”
那么与小英生活在一起的祖父母呢?小英的祖父说:“平时家里的粗活重活都是小英帮我们两个老人干,就在孩子出事的一个星期前,8岁的弟弟突然发高烧,小英还背着弟弟去医院看病,来回走了20多里路,她自己都还是个娃娃,哪个晓得她肚子里会有个娃娃嘛。”
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在谈到“小英事件”时痛心地指出:“外出务工的大潮造成许多像小英这样的孩子长期失去直接监护人,成为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个群体。”
监护权的缺失不仅可能导致类似小英的悲剧,还可能对留守孩子的正常学习、成长等造成影响。
笔者与某县教育部门联合对全县2000名外出打工者子女的学习成绩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有48%的孩子学习成绩为较差(每学期均有不及格科目),40%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
胡光伟指出:“学习成绩差只是留守孩子令人担忧的一个方面,家庭没有称职的监护人才是留守孩子面临的最大潜在危机。监护权的缺失对孩子的人格发展、社会化和道德发展都将带来影响,从父母那得不到的教育,孩子容易从其他渠道获取,同龄人的不良习惯、越轨行为、流行的东西就很容易钻空子。‘留守孩子’的成长之路一旦走偏,纠正起来的代价和精力是难以估算的。”
加强“留守儿童”的监护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工进城务工潮兴起后,产生了一大批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数字,目前全国约有1000万左右15岁以下的“留守儿童”。
记者从某省打工大县了解到,该县常年在外务工的人员已达33万人,接近全县劳动力的一半,但真正能携带子女到打工地上学的人还不到五分之一。
今年,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星希望小学为弥补隔代教育和亲属教育的缺憾,推出了“双线管理责任合同”,也就是实行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宏观管理和班主任微观管理两条线。学校每学期与班主任老师签订目标责任状,由班主任老师提供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学生亲属沟通,班里有孩子不按时完成作业3次,班主任老师就要抽时间到学生家进行家访,看其亲属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能,帮孩子及时解决畏难或松懈情绪。
据南部县教育局局长尤朝晖介绍,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南部县100多所学校都陆续开办了“家长学校”,给那些过去不懂如何科学教育孩子的监护人讲课。
一些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打工父母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老人或亲友,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法律解决不了监护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问题。这需要孩子的父母在委托监护权之前,慎重考虑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如身体、经济、思想品德状况等。如被委托者年纪很大,本身的行为能力都受局限,那么这种委托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作为被委托者,也应该审视自己能力,如果不具备监护能力,应该婉拒。外出务工的青壮年为拉动家乡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多贡献,农村的基层组织应该更加关心“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胡光伟说:“面对儿童监护权的种种问题,应尽快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在监护权转移和监护人的责任心问题上,任何道德良心的呼唤都不及制度和法律上的规范和约束。”
|
|
| 文章录入:pyj 责任编辑:admin |
|
|
|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
上一篇文章: 青春性令人担忧 给孩子们了解自己身体的知情权 下一篇文章: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
|
|
|
|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