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实践新课程改革,教育质量高,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声誉。
2、长期重视心理教育,能坚持正常开展各项心育工作,在学校各个方面均能维护师生心理健康,发展师生的良好心理品质。
3、学校有一支心育骨干队伍(30%以上),有心理专业毕业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教师10%以上,学校有江苏心育名师或心育名校长1人以上。
4、学校建有本地区的合格心理咨询室。
5、学校单独立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的心理教育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学校心育特色。
6、近几年来,学校领导和教师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心育论文评比中获奖的论文10篇以上,学校曾在市级以上范围内举行过心育展示活动。
注:各地因情况不同,执行标准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解释
江苏省心理学会发展心理专业委员会
2005年5月
江苏心理教育名校审报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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