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教育局、市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学校示范心理咨询室”创建工作的通知》(宁教宣德[2007]24号)精神,在申报学校自查、所在区县教育局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07年南京市学校示范心理咨询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8年1月14日(周一)~16日(周三)三天。
二、方法
1、学校领导汇报创建示范心理咨询室情况(10分钟内);
2、实地察看;
3、与学校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专、兼职人员)以及部分师生进行个别访谈;
4、查看台账;
5、市评估组成员对照市学校示范心理咨询室创建标准逐项检查评估。
三、注意事项
1、学校接待工作从简;
2、请有关区县教育局以及市有关直属学校此项工作联系人主动与市评估组联系,做好衔接并提供车辆方便;
3、学校提供创建示范心理咨询室书面材料、自评表各一份。
为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兹定于2008年1月11日(周五)上午9:00在市教育局408会议室召开评估工作预备会,请市评估组组长准时与会。
未尽事宜,请与我处联系,电话:83639937、83639940。
南京市教育局宣传与德育工作处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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